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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

杰出能力定义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8CFR 203(b)(1)(A),具备“杰出能力”的合格移民应该满足以下3项:

提到EB-1A的条件,许多人通常说有“十项标准”,这10项是美国移民局给出的提供申请支持证件材料的参考建议,用满足其中三项来证明申请者符合初始条件,但还不能得出你具备杰出能力的结论,也就是证明出在上面列举的法规规定的3项中的第1项。在完成第一步初始证据的审理后,如果你至少提供了符合3项标准的证件,就会进入到第二步审理,综合所有材料整体判定是否:

移民官只有得出这4条结论,才能认定你具备移民法规要求的杰出能力。但光具备这种能力还是不够的,你还要进一步证明符合剩下的两项: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国在本人具备杰出能力的同一领域继续工作,外国申请者来美国后预期将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体现在移民材料中,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赴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