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政策备忘录,内容涉及以I-140表格形式提交的基于就业的移民请愿书的评估标准,包括针对杰出人才的EB1A请愿书。 政策备忘录更新了《评判官实操手册》(AFM)中规定的证据标准,并就如何评估与这些请愿书一起提交的证据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我们相信,请愿人对于最新证据标准的了解将有助于避免USCIS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证据。 以下是《评判官实操手册》中对于EB1A证据标准的详细说明。
答:《评判官实操手册》具体地解释了评估申请人的政策和程序。在《评判官实操手册》EB1A的相关章节中,AFM指导USCIS负责评审基于就业的移民案件的移民官其在评审案件中需要运用的标准和准则。
答: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和移民局一直认为,国会将杰出才能的外国人视作一个非常高标准的分类。为了有资格被列入这一类别,除其他外,外国人必须表现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他或她的成就已根据INA 203(b)(1)(a)在外国人的专业领域得到承认。在这一分类下的资格是为少数在其领域中处于最顶端的个人保留的。
答:《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规定,申请具有杰出才能的外国人必须附有初步证据,证明该外国人在其专业领域获得了必要的赞誉和承认。这些证据必须是一次性的成就(即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至少是条例所列十种其他证据中的三种(例如学术文章、高薪、商业成功)。
答:如果您没有法定的一次性成就,那么您必须至少建立以下三项:
答:不一定。《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4)条规定,如果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3)条中要求的证据不容易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那么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媲美的证据来证明受益人的资格。
以下是《美国联邦法规》第8卷第204.5(h)(4)条适用的示例。
必须指出的是,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的一次性成就不可以用相媲美的证据证明。
答:移民局官员必须首先确定申请是否有一次性成就的证据(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奖项)支持。如果不符合,那么官员将考量申请书中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第8卷第204.5(h)(3)条中的至少三个标准。移民官会考虑证据的质量及来源,以决定是否符合某项特定的标准。
答:在某些情况下,为确定一个标准而提交的证据可能足以满足8 CFR 204.5(h)(3)中规定的一个以上的标准。同样,在某些情况下,就8 cfr 204.5(h)(4)提交的一种“可媲美”的证据可能满足8 cfr204.5(h)(3)中规定的一种以上标准。
答:移民局官员将确定该外国人是否是获奖者。条例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重点应放在外国人收到奖励或奖品上,而不是他或她的雇主收到奖励或奖品上。
移民官还将确定外国人是否获得了国家或国际公认的较少奖项或努力领域的优秀奖。关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依据是否是该领域的优秀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颁发奖品或奖项的标准;奖品或奖项在该领域的国家或国际意义;以及获奖者或获奖者的数量以及对竞争对手的任何限制(例如,仅限于来自单一机构的竞争对手的奖项可能没有什么国家或国际意义)。
答:移民官将决定申请人加入的协会是否要求成员在该领域有专家公认的杰出成就。
申请人必须证明,加入这些协会的依据是被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认为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例如,作为外国成员进入国家科学院需要院士提名,最终在承认个人在研究方面的杰出成就的基础上授予院士资格。
协会可能有多个成员级别。给予该外国人的成员资格等级必须表明,为了获得该等级的成员资格,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认为该外国人在寻求分类的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
可能导致认定申请人加入社团并非基于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的结论的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社团仅基于某一领域的教育水平或多年经验;支付费用或订阅协会的出版物;或受雇于某些职业要求或强制加入的协会,如工会会员或演员协会。
答:移民官将确定公布的材料是否与外国人有关,以及外国人在申请分类的领域的具体工作。出版的材料应是关于外国人在该领域工作的,而不仅仅是关于他或她的雇主或与他或她有联系的其他组织的。请注意,为销售外国人的产品或推广其服务而制作的营销材料一般不被视为关于受益人的出版材料。
移民官会决定该刊物是否符合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刊物的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关于外国人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与其他发行统计相比,发行量(在线或印刷)较高,并标明出版物的预期受众以及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担任过同一专业领域或同一专业领域其他人工作的评审官。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外国人不仅被邀请对他人的工作进行评判,而且该外国人实际上参与了对同一专业领域或同一专业领域的其他人工作的评判。例如: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对该领域作出了原始贡献,以及这些贡献是否具有重大意义。移民局官员必须评估原始工作是否构成对该领域的重大贡献。虽然资助和出版的作品可能是“原创的”,但仅凭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该作品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学术讨论会上的同行评议报告或学术期刊上的同行评议文章引起了广泛的评论或收到了该领域其他工作人员的通知,或引文索引中引用外国人在该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作品的条目(尤其是一个很好的数字)可能证明外国人对该领域贡献的意义。
移民官应考虑到该领域专家在意见函中提供的关于外国人贡献重要性的证明性分析,以便评估外国人贡献的重大意义。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专家证言都提供了这样的分析。明确说明外国人的贡献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及其对后续工作重大影响的推荐信对申请有很大的帮助。缺乏细节和简单使用描述语言的推荐信不会对申请有所助益,也不被视为可能构成满足这一标准基础的证明性证据。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在该领域撰写过学术文章。如学术界所定义的,学术文章报道原始研究、实验或哲学论述。它是由某个领域的研究人员或专家撰写的,通常隶属于学院、大学或研究机构。一般来说,文章应该有脚注、尾注或参考书目,并且可以包括图形、图表、视频或图片作为文章中表达的概念的插图。对于其他领域,应为该领域的学者撰写学术文章。
移民官亦会决定该刊物是否符合专业刊物、主要行业刊物或主要媒体刊物的资格。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物上发表的材料的证据应证明,与其他发行统计数字相比,发行量(在线或印刷)较高,并且说明出版物的预期受众是谁。
答:移民局官员将确定所展示的作品是否是外国人的作品。因此,条例中对这类证据的描述规定,工作必须是外国人的自己的工作成果。
移民官还将判断展示外国人作品的平台(可视或非可视)是否是艺术展会或展览。
答:移民官将确定外国人是否在组织或机构中担任过领导或关键角色。在评估此类证据时,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官员必须检查该角色是否(或曾经)处于领导或关键地位。
如果是领导角色,证据必须证明外国人是(或曾经是)领导。一个头衔,加上适当的匹配职责,可以帮助确定一个角色实际上是(或曾经是)领导。
如果起关键作用,证据必须证明外国人的贡献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重大意义。如果外国人在这个角色上的表现是(或曾经是)重要的,那么一个辅助角色可能被认为是“关键的”。不是外国人的头衔,而是其在角色中的表现,决定了这个外国人是否起到了(还是曾经)关键作用。
在这一标准中,对外国人的领导或关键作用的重要性描述的推荐信特别有助于移民官进行判断,这些信件需要包含详细的证明性信息,具体说明为什么外国人在该组织或机构中的作用是领导或关键的。注:8 CFR 204.5(g)(1)条规定,经验证据“应”包括雇主的信函。
移民官亦会决定该组织或机构是否享有盛誉。一个组织或机构的相对规模或寿命本身并不是决定因素。相反,必须认定该组织或机构具有杰出的声誉。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的工资或报酬是否高于支付给在外地工作的其他人的报酬。关于外侨的报酬相对于在外地工作的其他人来说是否高的证据可能有多种形式。如果请愿人声称符合这一标准,那么请愿人就有责任提供适当的证据。例如,可包括但不限于地域或职位适当的薪酬调查以及支付高于薪酬数据的组织理由。可能有助于评估请愿人提供的证据的三个网站是:
对在不同国家工作的外国人,应根据该国的工资统计数字或可比证据进行评估,而不是简单地将工资换算成美元,然后再看美国是否认为该工资高。
答:移民官将决定外国人是否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商业成功。这一标准侧重于销售量和票房收入,以此衡量外国人在表演艺术方面的商业成功。因此,一个外国人仅仅记录和发布音乐汇编或在戏剧、电影或电视作品中表演本身不足以满足这一标准。证据必须表明,销售额和票房收入反映了外国人相对于从事类似表演艺术活动的其他人的更为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