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EB1A移民申请初次递案之后不久,我收到了来自美国移民局的RFE通知。
这份通知告诉我,虽然我已成功满足了EB1A十项主张中的三条,然而,移民官却依然觉得我的申请并未能充分展示出我已经达到了EB1A申请的绝对素质要求。令人遗憾的是,即使我在律师协助下针对RFE进行了详细解答,最终仍遭到了无情的拒签决定。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呢?
在已经满足了EB1A十项主张中的三条的前提下,为何EB1A移民申请仍然有可能遭到拒绝呢?
根据美国移民局的移民案件审批逻辑与标准,每位移民审查官都必须按照“两步审核法”来处理每一宗EB1A移民申请案件。
第一步:首先,审查官需要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了初始的举证要求,例如是否取得过一次性的重大成就,或者是否满足了“10项主张中的3条”,又或者是否提交了足够有力的“类似证据”。
第二步:接下来,移民局官员会将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作出“最终价值判定”。由于在美国移民申请过程中,移民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他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移民案是否应予批准。也就是说,一份EB1A移民案件的审核,首先要看申请人提供的客观证据材料是否达到要求,例如,在十项主张中的“奖项”这一条件,仅凭申请人个人的获奖经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奖项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并且,1个合格奖项尚不足以满足要求,至少需要2个以上的合格奖项才能满足“奖项”这一主张。
此外,移民官还会运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对证据进行自由且广泛的评估和判断,其中包括申请人专业成就的真实性、申请人的“个人能力”是否足以使其在业内脱颖而出,以及申请人未来能否为美国带来实质性的利益等等。通过对申请人整体情况的“最终价值判定”,如果认定申请人符合EB1A移民所招揽的“杰出人才”,那么I-140移民申请才能够顺利获批。通常来说,在最终价值判定阶段,由于审核者主观因素的影响,预计将会出现约占总申请数不到10%的被拒绝案例。因此,即便移民申请人提交了满足至少三项主张的证据,也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得批准。
然而,尽管存在主观裁定的可能性,但移民局并非毫无章法,他们仍然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条框框”,以保证审核标准的统一性。因此,当EB1A移民申请人已经满足了“十项主张中的三条”之后,在审案的第二阶段,移民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自由裁量”申请人:
1.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是否具备多样性和广泛性;
2.申请人是否在某一特定领域持续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别的声誉;
3.申请人是否已经跻身于专业领域内的顶尖人物之列;
4.申请人是否已经在业界得到广泛认可;
5.是否有迹象表明申请人获得绿卡来到美国后将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
6.申请人的专长领域是否能为美国带来实质性的利益。
事实上,在实际的移民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同裁量尺度宽严不一的现象,这是由人为因素所决定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申请人,我们能做的就是竭尽全力,将案件做得更加严谨、扎实、可靠。
随着每年EB1A类别的申请人数量不断攀升,美国移民局也逐步提升了符合EB1A移民资格的门槛。因此,在前期准备文案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突出申请人满足3条标准的优势,更要注重呈请信、赴美计划、推荐信等细节部分,努力构建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以此塑造申请人卓越非凡的形象。